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
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有关要求,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特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申报程序,我委拟从2014年起,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同)申报范围和方式。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重点是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主要包括:高效电动机及其控制系统、高效燃烧及换热系统、余热余压利用及传热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再制造技术装备生产及试点单位产业化示范项目,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废旧荧光灯回收处理利用等装备;细微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装备(含核心零部件),机动车尾气治理装备和除尘纤维及滤料、高效膜材料等产业化生产项目;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仅限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家庭废旧衣物回收利用工作配套的再生加工项目)。
(二)专题项目
1、重点节能工程。以推动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为主要内容的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道路照明改造示范、建筑产业化示范等项目。
2、海水(苦咸水)淡化及重大节水项目。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园区、海岛)海水淡化项目,苦咸水、微咸水淡化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重大节水项目。
3、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项目。我委已经批复的40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方案中,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对创建工作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重点支持类项目。
4、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相关地区农作物秸秆(含棉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秸秆代木(人造板、木塑)、秸秆炭化、秸秆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纤维原料、秸秆清洁制浆、秸秆生产食用菌、秸秆生产有机肥等。不包括秸秆直燃发电、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
5、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项目。我委已批复的24个示范基地重点支撑的示范项目和26家骨干企业承担的示范项目。
6、湘江流域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重点治理区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
专题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三)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
为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促进部分困难地区努力完成“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
1、大气污染治理类试点。选择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含青岛市)、安徽省共7个省区市,开展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
2、特别困难地区节能类试点。选择海南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5个困难省区,开展以推动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为主要内容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其中,青海省节能重点项目在综合类打捆试点中统筹考虑)。
3、综合类试点。选择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开展综合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选项范围为本地节能重点工程、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大示范以及重大环境治理项目。
二、选项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1、产业化示范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能够解决节能环保关键共性问题。
2、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明晰。
3、有相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4、承担项目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5、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二)专题项目
1、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海水淡化、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规划或方案要求。
2、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效果明显。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创建项目年废弃物循环利用量5000吨以上,再生资源年深加工量1万吨以上;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能够有效解决历史污染问题。
3、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有效推动专项工作的开展。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企业银行信用级别较高,项目资金落实。
5、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三)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
1、北京市等7个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打捆试点项目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重点支持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非电行业)项目、锅炉节能环保提升等节能项目(含燃料替代)、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选项范围参照专题项目)。
2、海南省等5个省区市节能打捆试点项目应为本地区节能量较大、具有直接节能效果的重点节能项目。
3、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综合打捆试点项目应符合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属于国家和本地“十二五”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划、方案支持的重点领域。其中,青海省应优先考虑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4、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按照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的地方,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由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联合上报备选项目,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二)审核把关和数量控制
1、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在近几年审计、稽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对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限制申报。
3、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原则上每个地区申报不超过1个。
专题项目请严格按照专题范围、选项条件、限报数量,以及相关规划、方案要求组织申报。超出专题范围、超过限报数量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应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控制申报项目数量。除福建省、青海省外,试点地区仍可按要求申报试点范围外的专题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各地发展改革委(或联合经信委)上报的申报备选项目正式文件及备选项目汇总表(一式七份)。备选项目汇总表中应标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批复、能评审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按分类和优先顺序排列(样表见附件二)。其中,秸秆综合利用可打捆为一个项目,附表标注的审批项可省略。
2、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和专题项目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 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需提供资质证书的影印件并加盖公章)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试点地区申报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以及专题项目中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不需要逐项报送项目单行材料;如果试点地区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或者除福建、青海以外的试点地区另外申报试点范围以外的专题项目,则仍需逐项报送项目单行材料。
3、申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还需单独报送本地区201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包括秸秆可收集量、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目标任务、新增秸秆综合利用能力等,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承诺书。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4年4月29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综合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四、计划下达方式及补助比例
我委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
(一)对符合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和专题项目,将分期分批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并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别在我委“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目(节能环保项目)、“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科目和“重大环境治理”科目中安排,另行下达投资计划。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但未予安排的项目,将自动转入相关专题项目和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中统筹考虑。
(二)对相关试点地区申报的试点备选项目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将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年度投资规模、续建(2013年已复函尚未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规模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在明确责任、目标、补助比例等要求的基础上,在“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和“重大环境治理”科目中安排,采取打捆下达投资计划方式。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我委(环资司)备案。
(三)为切实发挥中央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的补助比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最高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专题项目和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原则上仍按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8%、10%、12%进行控制,且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鼓励相关地区集中地方专项资金,同步配套支持相关打捆下达投资计划的试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买设备,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等,不得他用。
附件: | 1、专题项目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
2、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备选项目汇总表 | |
3、企业基本情况表 | |
4、项目基本情况表 |